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133工程什么意思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133工程什么意思以及133年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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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工程什么意思刑法133条内容是什么133工程什么意思所谓133是政府为了推进城中村改造,规定给村集体按村民人口数每人133平米建设用地划给村集体,其余收归国有。属于133的范围由村委会成立开发公司进行自主开发经营并进行土地转性(集体转为国有)后对外销售,也就是133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子是大红本的房子。
简单的来说,就是太原城中村改造项目。
133工程特点:
(1)开发主体略有不同:都是开发公司开发的,但133的开发公司前身是村委会。仅此而已。根本不会影响到购房人的利益;
(2)报批的时候,走得程序、手续与普通商品房不太一样,但这与购房人没有关系,是属于开发商的事情,到时候照样拿大红本就OK。
(3)唯一与购房人有关的就是——同样的大红本、同等地段、同样的品质,133的房子会更便宜,因为133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地价,政府给到特别大的优惠,土地成本要少得多,因此,买133的商品房其实是捡大便宜的。
133工程划分
扩展资料:
133工程的主要任务有:
(1)按照一流规划建设标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村拆除、安置优先原则,结合城市发展总体思路,与片区改造相结合,实行统一编制方案、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商引资、统一整村拆除、统一建设安置模式,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高效能,
(2)整体推进“十二五”期间,完成建成区范围内86个城中村和重点工程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通过全方位综合改造,促进城中村居住环境、生活条件、管理秩序、经济发展和文化等与城市全面融合,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3)加大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对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完善、环境较差的棚户区和旧住宅小区实施整容、拆违、补建、配套整治工程,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4)“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拆迁改造任务,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参考资料: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_百度百科
刑法133条内容是什么法律主观:
一、《刑法(修正八)》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修改后的刑法第133具体内容如下: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法(研)发〔1987〕ZI号)(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2.酒后驾车的;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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